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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学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日期:2023-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以下简称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技术能力评价工作流程,提升专业人员从业技术能力,促进行业整体发展,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气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开展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三条  能力水平评价主要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了解雷电基本原理、防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构)筑物、信息系统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方法、防雷检测服务规范、防雷检测现场实施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能力水平评价每年至少开展1次。

第五条  学会通过上海市气象局官方网站,提前1个月公布报名条件、评价方式以及相关考核事项。

第六条  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建立和完善能力水平评价考试题库,题库由学会工作人员专人管理。

第七条  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由学会组织选取专家开展命题。命题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参与命题的所有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参与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管理、实施的人员,不得参与能力水平评价。

第九条  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试卷版权归学会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试题。

第二章能力水平评价

第十条  申请参加能力水平评价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三)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四)在防雷相关企业任职或从业。

第十一条  能力水平评价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申请表》(附表1)原件;

(二)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企业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身份证证件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全新彩色照片2张。

第十二条  学会对报名人员基本条件经过审核后发放准考证。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应试,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  能力水平评价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现场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核以及现场技能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判定通过评价。

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考核包含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内容的考试。考试采用书面闭卷形式进行,卷面10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

第十六条  现场技能考核包含接地电阻测试仪、浪涌保护器三参数测试及等电位连接测试仪等仪器设备的操作以及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佩戴。考核采用专家组打分形式进行,总分100分,考试时长20分钟。

第十七条  学会在全部能力水平评价考核结束后,对合格人员颁发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并将评价结果抄送上海市气象局。通过能力水平评价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能力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须在证书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在有效期满前统一组织理论知识考核(考核内容见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具备延续资格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能力水平评价延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延续申请表》(附表2)原件;

(二)企业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身份证证件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全新彩色照片2张。

第二十条  取得能力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如变换工作单位须在工作变更后的三个月内到学会作变更备案并换取新证。未备案或备案过期的证书认定为失效证书。

第二十一条  能力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内,学会组织专家组对取得证书的人员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采取现场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见本办法第十六条。

专家组经考核,对持证人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价意见。随机抽查不通过的持证人,其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专家组由两人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防雷、建筑、电子、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专家组组长应从事防雷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取得能力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对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予以注销: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资料等获得证书的;

(二)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评价的;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过程中发生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失效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况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能力水平评价。

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学会抄送主管部门予以核查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申请表.doc

附表2: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延续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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