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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学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日期:2025-08-26

(2025年8月25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规范上海市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根据规定,科技类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不超过四档,结合工作实际,本会会费缴纳范围定为会员单位、长三角地区荣誉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四档。个人会员和其他单位会员不缴纳会费,但应认真遵守《上海市气象学会章程》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会费具体标准为:

(一)理事长单位    50000 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  20000 元/年

(三)理事单位      5000 元/年

(四)会员单位、长三角地区荣誉会员单位 3000 元/年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应缴且缴纳会费后的会员以及未在缴纳会费范围但认真遵守本会《章程》的会员,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行业服务

1.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

2.开展有关执业资质资格的评审、认定;

3.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同兄弟学会之间的联系,为发展有关交叉学科组织协作。

(三)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利用本会各类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四)评选奖项

第十四届理事会将探索设立上海市气象科学技术奖,面向注册会员和会员单位开放申报、评奖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激发会员投身气象科技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助力上海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建设。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四条 相关会员单位按会费标准,按年度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新入会不满半年的,按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额缴纳。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气象学会第十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通过学会网站向全体会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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