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为确保上海市气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的科技咨询(评价)工作(以下称“科技评价”),根据学会章程、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科技评价”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承接的各类科研、规划、可研、咨询、评估等项目。
(三)科技评价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依据事实完成承接项目。
(四)科技评价参与人员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科技评价工作过程相关内容。
二、组织管理
(五)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科技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秘书处下设科技评价工作组(以下称“评价组”),负责学会科技评价的日常接待和管理。
(七)评价组按照成果类别和专业特点组成专家组。每位专家独立形成评价意见,经会议讨论,形成会议意见,会后根据委托协议,
评价组形成评价报告,经学会审定后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
(八)评价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大学以上学历;
2、熟悉评价工作的基本业务,掌握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技巧;
3、掌握与科技、经济相关的管理知识,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或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4、具有一定的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及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5、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九) 评价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应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受 理
(十)委托方委托项目,应提交“项目咨询(评价)委托单”(见附件1)和其他相关委托文件。评价组收到委托文件和项目的有关材料后,负责进行项目材料形式审查和类别确定,按本办法第七条成立专家组,报学会秘书处予以确定。
(十一)评价组应对项目进行认真审阅,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对缺少相关资料的,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补齐。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退回相关资料。
1、委托项目明显不属于本学会科技评价工作范围的;
2、手续不完备,资料提供不完全,无法进行科技评价的;
3、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缺乏立论依据,或技术报告有明显缺陷的。
(十二)评价组确认可以实施的委托项目,应依据项目相关收费标准,提出项目费用、拨付进度要求。经与委托方协商后,草拟项目合同(或协议),报学会秘书处审定后,按流程由学会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合同。
四、策 划
(十三)评价组应根据科技评价项目的专业、性质、特点、难易程度等内容进行策划,提出科技评价的方法、形式(网评、函评、会评或同时进行)和级别;一般可在学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并确定专家组长。
(十四)专家组确定后,评价组应尽快联系专家,确定科技评价的日期,拟定科技评价通知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专家和专家组长、项目内容和重点等,在科技评价日期前5天,将被科技评价项目的技术资料和通知单送达承担任务的专家手中(见附件2)。
(十五)评价组应会同委托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确定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如需现场踏勘的,应落实时间、参加人员、车辆、现场接待单位等。
五、实 施
(十六)科技评价项目实施由专家组长主持。每个项目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位,会议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组成员2/3以上专家通过方为有效(以上均含本数)。
(十七)科技评价专家应出具书面意见,专家组长应根据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评价组根据专家组的书面意见,以及会议的讨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制科技评价报告,经学会审定后送委托方。
(十八)仅进行网评或函评的项目,可不再另设专家组长,由评价组根据专家的书面意见直接编制科技评价报告。
六、管 理
(十九)评价组应根据合同中具体进度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确因委托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节点进度和质量要求的,评价组应及时报告学会秘书处,在征得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二十)为便于学会秘书处及时掌握和督促项目的进展情况,评价组应于每月初填写本人上个月的科技评价进展情况表,并制定本月工作计划交工作组备案。
(二十一)评价组应根据合同中具体进度和质量要求,制定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经学会秘书处审定后,报学会财务负责人审核,按计划支取使用。
七、编制报告与归档
(二十二)评价组应对已完成的项目在一月内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交学会秘书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单、会议签到单、专家的书面评审意见、科技评价报告以及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纸质和数字光盘)等。
(二十三)学会秘书处按项目的类别、年份和专业进行归档入库。
(二十四)评价组需协同评价组记载专家参与科技评价工作情况,以作日后专家库选用的参考依据。
八、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十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二十七)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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